摄像头新规4月实施: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如何平衡?

备受关注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何确保条例有效落地?如何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新闻1+1》节目特邀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进行深度解读。

哪些场所可装摄像头?条例划出明确范围

《条例》对摄像头安装目的和建设主体进行了严格限定,旨在防止不必要的图像采集和随意安装。

《条例》明确了四大类可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的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服务区。具体场景包括商贸中心、旅游景区、医疗机构、公园、铁路汽车客运站等。

王磊解读《条例》核心要义:责任到人,源头治理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指出,《条例》为公共领域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立规矩。谁建设,谁负责。部分领域和场所具有公共安全属性,但拍摄过程可能涉及人脸信息等个人隐私。《条例》从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加强监管,从建设源头进行治理。

《条例》强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安装需符合备案条件,违规者将面临处罚,例如设备没收。

公共区域装摄像头,必须明确告知公众

《条例》规定,安装摄像头的场所必须明确告知公众。未设置显著提示标志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王磊进一步解释,公共安全视频采集系统未备案或未标注标志的,公众可向公安机关反映,要求整改。拒不整改者将受到处罚。若涉及偷拍或构成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源头治理偷拍,公共安全属性是关键

针对宾馆民宿偷拍问题,《条例》规定,只要违规安装即可处罚。

王磊强调,隐私或私密性较强的领域,禁止安装摄像头。《条例》旨在平衡公共安全属性与私人权益,而公共安全属性是前提和监管重点。

摄像头信息管理难点:多主体参与,需制度保障

王磊指出,摄像头管理涉及多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和个人。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之间,需通过权限设定、调用登记、视频保存期限等制度保障《条例》执行。

王磊:《条例》落地,需社会力量共同监督

王磊认为,《条例》实施具有良好的开端。公众对个人信息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社会力量和个人信息主体应积极反馈,共同推动条例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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