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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电动车电池“货不对板”,法院判个人卖家赔偿8000元

在二手平台出售电动车,电池信息不实引发诉讼。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个人卖家付某属于经营者,其行为构成欺诈,需赔偿买家曾某8000元。

2024年2月,曾某在二手交易平台看到付某出售的“爱玛A502电动四轮车”,价格8500元。商品页面描述为“大锂电池,一万多购买,才开两千公里,高配超长续航版”。曾某通过平台询问,付某称是“2022年年底买的,装的是120A锂电池”。2月18日,付某发送车辆外观视频,曾某再次确认电池信息,付某语音回复确认。最终,双方以8000元成交,运费由曾某承担。

交易时,曾某要求付某“先确认收货付款。按要求发货就行,充电器、发票、钥匙都记得放一下。” 付某回复:“放心吧,我拿着钥匙和那些东西有什么用,车子都给你了。” 但曾某收到车后,发现实际安装的是60V35A铅酸电池,续航能力与描述不符,且未收到发票。付某解释称“长期没骑,原来的电池坏了,我父亲换了新的,我也不知道。” 双方协商未果,曾某将付某诉至法院。

庭审焦点在于:付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查明,付某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在平台售出10辆电动三(四)轮车,并有2辆正在出售。此外,付某无法提供购车发票,不清楚车辆来源。另有其他买家在其商品页面留言反映“电池根本跑不到60公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结合付某的售车数量、频率、商品来源等,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商业经营活动,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关于欺诈认定,法院认为,付某多次确认是“120A 锂电池”,但发货前未拍摄电池视频,且之前已有关于电池问题的差评。鉴于铅酸电池与锂电池在价格、性能上存在巨大差异,直接影响车辆价值,曾某基于信任购买,故付某行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付某赔偿曾某8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

法官提示:二手交易日益频繁,部分卖家以“闲置转让”为名从事经营活动。消费者遇到频繁出售同类商品的卖家应提高警惕,妥善保存聊天记录、商品介绍截图,收货前切勿确认付款。若发生纠纷,注意留存证据,及时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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